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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发布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6

适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浏览量:1574

关键词: 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使用等涉及人才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实施部门提报的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受理人才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初审意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如下:

(一)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资金支出

1.顶尖人才集聚计划。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

2.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对入选的创新人才(团队)、创业人才(团队)给予50万至500万元经费资助。创业人才(团队)可选择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3.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新团队给予100万至200万元经费资助,创业人才给予100万至300万元经费资助。创业人才可选择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4.泉城院士智力集聚计划。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经费资助。

5.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经费资助。

6.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命名为“泉城学者”的,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7.泉城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计划。对入选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团队、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特色首席技师工作站等分别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

8.泉城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对入选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年5万元经费资助。

9.泉城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对重点支持培养的科技创业企业家给予资金补助。

10.省会人才集聚计划。对驻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人才予以资助服务,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

1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重点人才工程支出事项。

(二)中央、省重点人才工程、平台建设等配套资金支出。

1.经自主培养申报入选国家“”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杰出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省泰山学者、的,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支持。

2.省级“”工作站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建站经费。

3.省级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资助。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

4.我市获得世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大赛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1:1配套资助。

5.对评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机构、十大品牌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6.按照中央、省要求予以配套的资金支出。

(三)企业新引进研究生补贴资金支出。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四)人才发展平台载体建设补助资金支出。用于引进和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打造济南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济南新动能国际创新研究院等重大人才发展平台载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五)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资金支出。用于海内外人才创新驿站(人才工作联络站)的支持奖励、项目孵化、高端人才资源对接等;对离岸基地总部空间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

(六)招才引智资金支出。用于招才引智专项出访团,组团赴海外及国内重点城市、重点高校院所开展专题引才推介活动;开展人才故乡行、专家泉城行、海智专家泉城行等高层次人才对接活动;海外顶尖高端人才(团队)来济项目对接、讲学咨询等活动开展及国际差旅费支出;组织开展全球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对优质项目和团队进行奖励,对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七)人才安居工程经费支出。用于支持建设或储备人才安居房;运营济南高层次人才公寓;对新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贴或免租住房。

(八)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支出

1.设立人才创新创业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委托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列入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2.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3.对人才创新创业的项目融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关于对金融机构增量贷款及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济财办〔2015〕14号)相关规定,对企业支付的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4.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按照《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济科发〔2017〕55号)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九)人力资源服务业资金支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十)人才激励奖励资金支出

1.用于“泉城功勋人才”奖励津贴。

2.对为我市引进落户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给予10万至60万元奖励。

3.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4.对遴选的重点企业实施人才工程配额制,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补贴。

(十一)人才管理工作经费支出

1.组织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境内外学习考察培训、理论研讨、休假疗养、体检健身、走访慰问等。

2.组织召开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以及市人才办主任会,协调重点人才项目、重大人才工程和重大人才活动的组织实施。

3.开展人才工作宣传,推介济南人才政策,宣传优秀人才典型。

4.开展人才需求调查、人才资源统计、人才发展形势分析、人才规划编制、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绩效评估等。

5.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人才工程评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

6.健全完善人才工作信息化平台,搭建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建设人才数据库等。

7.办公设备及其耗材购置等。

8.对承担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任务较重的项目实施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十二)市委、市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以上各类项目补助、生活补贴、一次性奖励(补助、补贴)等支出的资金用途和额度,以及市县分担比例等,按照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8月份,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归口管理的项目,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预算,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汇总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年初预算下达后,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认定和公示后,提出资金分配初审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和事项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批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核批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变更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调整意见,经同意后实施。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人才管理工作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获得补助的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项目实施部门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不断增加资金规模。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实行市和县区按比例分担的,各县区要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县区组织部、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部门等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补助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9日起施行。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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