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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委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重庆市科技委

发布时间:2018-05-04

适用地区:重庆市

浏览量:284

关键词: 其他

涉及项目 >>>>>>>>>>>>

  • 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

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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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科研平台

申报状态: 已结束

支持方式: 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2019.07.12-2019.07.22

主管部门:重庆市科技委

有关科研机构:

《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已经我委2018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和《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政〔2017〕330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绩效管理制度,深化科研院所管理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以后补助方式激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市场服务效益和水平,增强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引导专项坚持“总额控制、绩效导向、分类管理、自愿申报、稳定支持”的原则,分为研发投入激励资金和市场服务激励资金两个类别。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主要激励科研机构加大R&D经费支出,引导科研机构通过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主要激励科研机构加强市场服务,引导科研机构开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市场需求的科技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第四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引导专项的支持对象自愿申报相应的引导专项类别。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级科研机构,包括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和由原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转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引导专项采取评审评价后一次拨付后补助资金的方式对科研机构进行绩效激励。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额度根据年度R&D经费统计认定结果,实行分类测算、叠加计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2%计算,其他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新增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统计单位统计调查年度R&D经费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按当年R&D经费支出额的0.5%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的额度依据年度创新绩效评价结果计算,实行择优资助,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研机构年度创新绩效评价兼顾单位性质、存量、相对水平和增长率等多个维度,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系数后计算得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集中组织实施一批引导专项,原则上4月底前受理申报、7月底前完成评审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市科委发布引导专项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科研机构自愿填写引导专项申报书,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科委。

(三)评审。市科委组织专家组对引导专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评价结果。

(四)遴选。市科委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评价结果,提出引导专项的拟支持方案。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根据统计单位R&D经费支出情况,据实提出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根据专家组评审评价结果,依序提出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

(五)公示。市科委将审定的引导专项激励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六)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七条  获得引导专项激励的科研机构应遵守中央和本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将引导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其中实施科研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80%。

第八条  科研机构使用引导专项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应坚持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的原则。

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的项目选题方向应有助于学科布局和人才培养,有助于加强所属行业的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项目数量由学术委员会集体商定,原则上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的项目数量不低于50%。

市级企业法人科研机构的项目选题方向应有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有助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单个项目的资金额度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市级科研机构确定使用引导专项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后,应及时登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资料,并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其他科研机构使用引导专项实施的科研项目,项目入库采取自愿原则。

市科委对资金额度10万元以上的入库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遴选并下达年度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项目计划。

第十条  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引导专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主体、流程、方式、责任等相关内容,对引导专项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市科委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级科研机构的引导专项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翌年创新绩效评价内容,并作为市场服务激励资金是否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申报和使用引导专项,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渝科委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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