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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发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05

适用地区: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

浏览量:824

关键词: 其他

渝中府发〔2017〕45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要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有效联动。要突出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位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建立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统筹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聚焦发展现代金融业、高端商贸业、专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服务业、健康医疗服务业等六大重点产业,提速建设八大服务业集聚区,繁荣壮大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局、区金融办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金融扶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统筹发挥小微企业相关专项资金作用,用好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着力推进小微企业提质发展。打造一批重点孵化平台,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共同成长,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清理各类协会、中介机构涉企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行为。(区经济信息委、区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办等负责)

(四)支持激励新就业形态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倾斜,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制度,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从业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和支付公租房租金。(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房管局等负责)

二、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五)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事项可进行随机检查以外,不得随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柔性执法,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创业者经营行为。巩固市级创业型城市成果,积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创业促进行动计划,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各类创业活动,在媒体开设创业创新类栏目,加大创业文化培育,营造有利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行管办、区编办、区工商分局、区科委、区文化委、团区委、区妇联等负责)

(六)培育创业载体。加快推进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微企创业园、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所。鼓励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创业政策、创业融资、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导师等要素资源,为入驻创业主体提供全程服务。鼓励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创业载体承接公共创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支持各类创业载体、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培训机构等单位试点提供公共创业实训服务。建立健全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创建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对服务质量高、孵化成效好、带动就业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孵化服务周期可延长至3年。(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房管局等负责)

(七)强化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残疾人员等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落实重点群体优质初创项目选育计划,每年遴选一批优质初创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发挥创业导师作用,对创业导师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负责)

(八)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完善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财政贴息资金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比例,放大政策性贷款的惠民效应。继续推行“政策性+商业性”组合贷款,对足额提供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创业者免收担保费,满足创业者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贷后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担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探索无抵质押物、无保证人的“双无”优质创业项目信用担保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负责)

三、突出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

(九)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为抓手,确保应届离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0%,高校贫困毕业生均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扎实推进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信息进校园活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资助)、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优抚安置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费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开支。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落实重庆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创建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布局及人才需求实际,认真落实“鸿雁计划”引才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来渝中,投身创业创新。(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残联等负责)

(十)完善就业创业制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在我区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我区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农民工来我区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积极创建市级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品牌,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品牌化发展。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的去产能企业职工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高校毕业生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加强对口帮扶巫溪县工作,尽力为转移劳动力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失业基础信息摸查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补助、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紧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职业院校全面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支持技工教育发展,助推重庆五一技师学院职业训练院试点建设。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落实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实施好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培训项目,推进企业在职人员岗位提升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等培训项目。根据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和市场需求程度指导目录,动态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创新培训模式,推动实施网络创业培训。优化补贴模式,探索实施直补个人和有条件整建制购买培训成果并行的培训模式。加大统筹管理力度,用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机构监管,统筹发挥好各类职业培训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按照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高校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加强“互联网+就业”建设,依托现有平台的资源整合,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提高充分就业社区质量,探索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超市创建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效能。依托区、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按规定推行包括基础术语、机构评价、服务规范、人员资质、服务技术在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持续开展人力资源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促进产业部门、管委会与人力资源机构的协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人力资源机构参与到人才的招聘、引进等活动中。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大力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加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打造全国化、区域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实施《渝中区专业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办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积极争取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园区落户渝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导向,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市内外劳务合作,提高人力资源科学配置和统筹调度水平,支持我市重点电子产业用工。(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分局、区妇联、区残联等负责)

五、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十七)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渝中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建交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行管办、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各管委会、街道应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责任,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工作。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民生事实任务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相关部门和各街道的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管委会、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强化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依托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统计、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公安、工商、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强化就业失业情况调查工作,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区统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负责)

(二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加强对失业风险的分析研判,逐一排查主要风险点,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部门间协同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等负责)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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