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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7

适用地区:山东省

浏览量:2362

关键词: 创新创业

鲁财社〔2019〕24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4日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等。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通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省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规定执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规定执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规定执行。任务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九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素法分配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应同步下达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项目法分配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下达文件时应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6月  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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