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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18年08月02日
江西省“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助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通”贷款利息支出。
第三条 申报贴息资金企业应为江西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企业信誉良好,获得省“科贷通”贷款支持并已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单一企业年度贴息为上一年度实际贷款额的1%,且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一企业连续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
第五条 企业应在贷款还款后起6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向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科贷通”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和还款凭证,以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江西省科技厅对各地贴息资金申请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纳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进行公示,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资金。
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江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