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实施细则》(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创新创业载体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通过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3年内在申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1.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地)负责本级及所辖区的项目申报(包括辖区内中省直单位),县(市)负责本级项目申报。
2.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类的申报单位,向区域内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申报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类的申报单位,向区域内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
3. 各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和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确认,将合格的申报材料和确认意见汇总,并填写《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项目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0,加盖公章),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评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按照打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前20名的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拟奖励单位,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奖励
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1. 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
2.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3.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3;
4.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4。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客观反映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实成果,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对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基本条件项目推荐上报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在相关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骗取资金的,除追回所拨奖励资金外,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申报材料使用wps软件进行编辑,按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并刻录光盘,务必于2017年9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信委和省科技厅一式二份,省财政厅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赵 义 联系电话:0451—53638638
省工信委创业处
联系人:张小平 联系电话:0451—53637986
省财政厅产业处
联系人:王 博 联系电话:0451—53610100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联系人:孙昭光 联系电话:0451- 82628432
附件:
1. 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要求
2.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要求
3.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4.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材料要求
5. 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
6.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
7.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
8.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
9. 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 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项目推荐情况汇总表
11.附件1-10.rar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