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蜀山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蜀政办〔2017〕36号),现将研究制定的《蜀山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蜀山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蜀山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蜀山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蜀创券)是指蜀山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蜀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蜀创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蜀山区实施蜀创券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蜀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蜀山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同时应具备: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二)大数据企业。从事云计算、物联网、数据采集、数据应用、数据加工处理、数据存储、网络游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产业的企业。
(三)蜀山区备案的“瞪羚企业”(蜀科〔2017〕16号)。
(四)已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
第六条 蜀创券仅适用于企业与蜀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技术、设备、专利、咨询、认证、检测、财务、法律、数据处理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蜀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数据处理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七条 蜀创券服务机构条件:
(一) 服务机构须在蜀山区注册或在区内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蜀山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立时间1年以上,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持证专利代理人不少于5名。
科技咨询机构:成立时间1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区内企业不少于5家。
财务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财政厅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区内企业不少于20家,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核心业务服务的业绩。
(二)蜀创券管理部门面向全区征集相关服务机构,经资质审查后,分批择优列入蜀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三)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蜀创券管理部门评估论证后列入蜀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 蜀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限额5000元,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2年,不得买卖、转让,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蜀创券,逾期自动作废。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领取蜀创券金额上限为3万元,大数据企业5万,瞪羚企业和已挂牌企业每年领取蜀创券金额上限为8万元。
第九条 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蜀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蜀创券发放对象,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蜀创券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料;
(三)蜀创券管理部门审核申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向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蜀创券,并登记备案;
(四)蜀创券按企业申领时间顺序自动预发放,至当期蜀创券发完为止。
第十条 蜀创券管理部门提出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并在蜀山区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蜀创券,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一条 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后,应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申请服务产品、填报蜀创券使用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协议。蜀创券使用信息包括协议金额、蜀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等。
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蜀创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及持券企业需先后登录管理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
第十二条 蜀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
对于使用完上年度所领取蜀创券的企业,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领;两年内实际使用蜀创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6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不得申领蜀创券。
第十三条 蜀创券每年兑现2次,具体兑付时间另行通知。兑现期内,服务机构登录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兑付时需提交服务合同、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蜀创券管理部门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按照服务机构所收取的蜀创券面值进行兑现(标准化产品按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给予兑现,详见附件),并提出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五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蜀山区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另按实际兑现金额20%的比例,给予蜀创券服务机构服务实施团队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蜀创券管理部门对蜀创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抽查合创券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及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等行为的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注销其持有蜀创券,追回全部兑现资金,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提供不实评价信息或拒不配合兑现的企业,查实后将取消其申请蜀创券的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管理平台规定的企业与服务机构,将责成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公开予以曝光并清理出库,同时取消区级政府对其相应的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蜀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蜀创券的政策制定、发放兑付、管理监督工作。本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蜀山区科技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