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梅州市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平台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梅州市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平台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打造双创平台,加快和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平台,根据梅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和《梅州市财政扶持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工〔2016〕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平台)是指符合《梅州市财政扶持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工〔2016〕78号)相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市中小企业、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以培育创业创新企业、培育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 市级“双创”示范平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确定的程序,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市创业创新示范平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遴选。
第四条 市级“双创”示范平台遴选时间和数量:项目申请材料统一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审核小组,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进行,遴选出不超过10家市级“双创”示范平台。
第五条 市级“双创”示范平台的遴选条件:必须是已经市中小企业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条 遴选方法。在获得市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下列次序进行排序,确定当年度市级“双创”示范平台名单。
1、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2、获得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即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3、经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3种创业创新基地的项目;
4、经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中2种创业创新基地的项目;
5、经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中1种创业创新基地的项目。
在遴选过程中,如出现超出10个“双创”示范平台候选项目的情况,由项目审核小组审定。
各部门的认定需有相应的认定办法、认定文件或证书。
第七条 该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