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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通知: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9-25

适用地区:全国

浏览量:222

关键词: 税收优惠

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记者 曾金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8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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