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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崂山区特色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政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7-12-01

适用地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浏览量:1044

关键词: 其他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崂山区特色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崂山区特色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崂山区特色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崂山区特色创业园区的认定、奖补和管理。

第三条特色创业园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点鲜明,创业实体集聚,带动就业明显的园区。

第四条特色创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崂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围绕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生态旅游、休闲体验、花卉种植、茶叶种植等,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为手段,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五条创建特色创业园区的单位,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特色创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和条件:

(一)符合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基础设施完善。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综合创业服务;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创业实体应在一定合理区域空间内集聚发展,入驻创业实体2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人以上。

第七条入驻特色创业园区的应为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者,创业实体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创业者及招用人员应通过所创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下列情形不纳入入驻扶持范围:

(一)创业者入驻特色创业园区前,在我区已有过两次及以上创办实体经历的(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且实体正常经营,入驻特色创业园区时又重新注册新的创业实体的;

(三)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入驻特色创业园区时,注销原实体、重新注册实体的。

第三章评估认定

第八条申请特色创业园区的,应向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经实地考察无异议的,在崂山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特色创业园区并悬挂全市统一标识。

第四章奖补标准

第九条特色创业园区奖补标准。对经认定的特色创业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复查合格后再拨付20%。奖补资金由区财政、街道财政各负担50%。

第十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特色创业园区的宣传推介、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特色创业园区采取差额奖补机制。对同时被认定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对特色创业园区被评为各类创业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区、扶贫基地等其他纳入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特色创业示范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园区管理规定的,由特色创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督促整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定期向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悬挂创业园区标识。

第十三条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将辖区内特色创业园区以及入驻创业实体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定期对辖区内特色创业园区建设运营进行统计调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鼓励特色创业园区争创区级、街道级创业园区。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特色创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其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特色创业园区资格,相关部门按原发放渠道追回奖补资金:

(一)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虚报相关数据、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

(三)改变特色创业园区主要功能的;

(四)特色创业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特色创业园区被入驻创业实体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六)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特色创业园区的认定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虚列提报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特色创业园区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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