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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印发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6

适用地区:江苏省

浏览量:497

关键词: 其他

涉及项目 >>>>>>>>>>>>

  •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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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金融政策

申报状态: 已结束

支持方式: 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2019.02.10-2019.02.20

主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规〔2018〕17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促进我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补助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省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既包括注册地设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包括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并组织专业骨干和特邀专家成立“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每年度省金融创新奖项目评审。

第五条 省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补范围

第六条 省金融创新奖重点奖补范围包括直接融资、普惠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涉农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重点金融服务领域。

第七条 省金融创新奖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实施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技术。

(二)应用性较强:创新项目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含评比当年)完成研发并已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且能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三)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重点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绿色发展、丰富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创新项目实施,新增受益客户数达千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融资、保险、担保、投资等)在亿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此三项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两项及以上),且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并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四)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创新项目属于我省法人金融机构或驻苏金融分支机构首创并在我省率先使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对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依法合规:创新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权属及合法性明确。

第八条 省金融创新奖获奖机构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且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任务。

第三章 奖项申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定期公开发布省金融创新奖申报通知,并分类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我省金融创新奖的相关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时间、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等相关事项。

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补充:

1.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文书;

2.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或申报单位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

3.可以提供辅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项目申报参选我省金融创新奖的,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或指定一家主办单位申报;不能协商一致的,不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省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组织专业骨干并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评选出拟通报表扬的省金融创新奖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省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省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省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省金融创新奖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省金融创新奖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省金融创新奖评选,每次评选出10项左右省金融创新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项目奖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对审查通过的拟获奖的单位及项目在省财政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奖项目的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省金融创新奖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管理机构联合发文通报表扬,并拨付相关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相关金融创新项目的宣传、推广、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14〕51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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