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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局印发新修订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12-25

适用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浏览量:959

关键词: 创新创业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主管部门、成都天府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

《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7日


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第七条  双创载体聚集区是指结合各区(市)县优势产业,围绕创业企业培育,降低创业风险、门槛和成本,以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主,拥有创业企业集中、创业机构聚集、创业服务完善等良好创业环境的创业街区、创客广场、特色小镇等空间区域。

第三章   对新建载体的资助

第八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组建专业服务或专业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第九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十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第十一条  对新建双创载体聚集区,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双创载体聚集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聚集区具有清晰的四至范围,土地使用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场地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

(三)双创载体聚集区分为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为主和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聚集区。

①以孵化器、众创空间为主的,集聚区需依托科教资源富集区建设,区域内拥有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其中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不少于6家。

②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区域内需拥有科技金融、科技咨询、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0家。

(四)集聚区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对入驻创业服务机构有具体的筛选机制和管理办法;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入驻的创新创业载体和创业企业定期进行项目对接、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服务,致力于构建功能完善的创业生态。

第十二条  申报新建创新创业载体其实际运营时间应已满6个月以上。

第四章   对已建载体的补贴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一)人才引进。引进“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四川省“”、 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或带有优秀科技成果的创业团队入驻创新创业载体。

(二)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服务提升。开展创业导师、市场推广、数据统计、知识产权等各种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组织载体内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载体内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产出效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提升入驻企业营业总收入、技术专利数等指标。推荐符合高成长企业条件的入驻企业进入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或各类园区。

第十四条  建立支持双创载体聚集区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双创载体聚集区在机构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载体产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一)机构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业服务机构被引进到聚集区。

(二)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服务提升。开展投融资对接、创业培训、市场推广、技术交流等各种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推动聚集区内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集中组织聚集区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产出效果。新引进的创新创业载体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双创载体。聚集区内的被孵化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获得投融资。聚集区内的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市级以上媒体报道。

第十五条  同一运营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新建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

第五章   对载体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申请新建载体经费资助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须按要求上报在孵企业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一)载体建设方指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二)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区(市)县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一)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二)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和已经给予其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一)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其拥有载体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三)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二十一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gov.cn)注册,按要求填报和组织项目资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指定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渠道由各区(市)县拨付。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其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七章   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创新创业载体提供政策咨询,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人力资源、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国际合作等服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对创新创业载体重点推荐的科技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技术交易、平台使用、种子资金、科技保险、科技人才、科技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创业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开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绩效评价工作,月、季、年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已建载体补贴的重要依据和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原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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