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创新局:
东营市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6〕24号)精神,现就兑现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17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代管范围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9〕1号)和《关于印发东营高端石化产业基地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19〕2号),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域划分,把材料报送至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发生或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资金奖励: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3、发生重大银行信贷违约或互助联保关联企业发生信贷违约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请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同意推荐的也要在申报表中说明情况后盖章上报,并在推荐函中同时说明情况)。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县区科技局推荐函、汇总表一式两份,于3月26日下午下班前报市科技局。推荐函同时抄送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财政局。
联系人:王晓龙; 联系电话:8381972。
附件: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