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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局发布《石家庄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来源:石家庄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适用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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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鼓励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冀财教〔2016〕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及本级预算安排的石家庄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所开展的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企业成长,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联合市科技局下达资助项目计划。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资助的对象为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所组建创办,并入住石家庄市域内认定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优先资助入住众创空间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应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3个月内,完成营业地址在所入住众创空间的公司注册。

第五条 资助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和相应科技成果;商业模式可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重点资助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项目。

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省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中获奖的项目,以及已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企业项目可按企业对创新创业项目已有研发投入的50%予以后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团队项目实行奖励性补助,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企业项目资助经费拨付该企业;团队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将资助经费拨付给新注册公司,由注册公司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做出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按照通知要求,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入住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团队进行申报。

企业或团队填写《石家庄市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相应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团队)基本情况,创办人员情况,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先进性、产品市场及竞争分析、商业模式等,申报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等情况及相关证明。企业或团队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九条 区(县)科技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在石家庄市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管理,财政局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科技局要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科技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职责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的后续开发和市场开拓等工作。项目所在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科技部门将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项目培育和孵化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逾期未能完成公司注册的,撤销该团队项目,收回奖励资金。对申报不实,存在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停止(追回)拨款、撤销该项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开展河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建设期内有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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