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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做好2015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12-16

适用地区:全国

浏览量:1827

关键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贸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拉动消费、调整结构、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商务部将继续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展览会进行引导支持。为做好展览会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节庆活动、展销会,商务部主办和参与主办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投资贸易类综合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已获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展会不属申报推荐范围。

二、申报推荐标准

(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地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突出,品牌效应良好,对相关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展览会主题涉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或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且积极践行节能降耗理念;

(二)参展商达200家以上,展会期间观众及专业观众达到一定规模,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参展商及观众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

三、申报推荐方式

(一)推荐申报:国务院各部门、贸促会、各中央企业、各国家级行业联合会可直接向商务部推荐展会项目。各地方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包括各地会展业协会、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展馆企业等)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展会项目。

(二)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推荐范围和标准,且经商务部正式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项目,可由主办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进行申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推荐申报及自行申报项目,并填写《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展会管理业务分散在多个商务主管部门的省份,需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四、申报推荐要求

(一)控制总量、把握质量。国务院各部门、贸促会、各中央企业分别推荐4个项目。各行业联合会分别推荐4个项目,展会集中行业放宽到8个。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推荐申报4个项目,展会集中地区放宽到8个(各地自行申报项目不占用上述名额)。

(二)国务院各部门、贸促会及各中央企业推荐项目,其主办单位中至少有1家应为推荐单位或与推荐单位有直接隶属、代管关系。行业联合会推荐的项目中,代管协会主办及参与主办的展会不少于一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中,地方行业组织及机构推荐的展会项目不少于一半。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展会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同时加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组织及机构的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当地行业组织及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

(四)各申报单位请于2015年1月20日(周二)前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引导支持展会项目推荐(自荐)表》(见附件2)和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提交商务部。

联系人:服贸司   李真、徐兴锋

电话:010-65197359、010-65197027

电子邮箱:lizhen@mofcom.gov.cn

xuxingfeng@mofcom.gov.cn

 

附件:
         1.
引导支持展会项目推荐(自荐)表 .doc

         2.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材料.doc

         3.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汇总表.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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