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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28

适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浏览量:468

关键词: 其他

济政办发〔201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市引荐更多高端高质高效项目,推进十大千亿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引荐人由项目方和区县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人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内资项目须是市域外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现代物流产业,合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通过我市“双招双引”考核系统审核。

(二)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数)的6‰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投资总额须在5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不限,给予引荐人50万元人民币的额外奖励。合资项目可由引荐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资金。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四)对引进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引荐人,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荐人,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引荐人,按照市域外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已在境内主板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给予引荐人50万元额外奖励;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引荐人20万元额外奖励。

(五)对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济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8〕1号)规定执行。

(六)对引进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以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的引荐人,“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七)对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落户到平阴县、商河县的项目,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提高1‰给予引荐人奖励。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一)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二)首次申报的,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到账外资须达到合同投资额的10%,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到位资金测算申报奖励资金数额;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到位资金测算引荐奖励资金数额。每个项目的申报有效期为3年,再次申报时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可继续参照执行。

(三)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分担,平阴县、商河县项目提高的1‰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登记。区县投资促进职能部门应在项目接洽环节,及时登记项目引荐人信息,并报市投资促进部门。

(二)备案。区县投资促进职能部门应在项目公司(实体)注册登记后90天内,协助引荐人完成项目备案登记,并于10日内报市投资促进部门。

备案材料包括:1.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引荐人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详见附件1);2.引荐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每年上半年,由市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发布申报通知。涉及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荐人的申报兑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1.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引荐奖励资金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2);2.项目市外股东证明(营业执照或股权架构,市外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投资规模证明(签约合同或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4.落地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进账单、股东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1.引荐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还需提供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认定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2.引荐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有效证明材料。3.引荐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以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正式认定文件、资格证明等材料。

(四)初审。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促进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区县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市投资促进部门。涉及“一事一议”项目,由市投资促进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评估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金额、方式等事项。

(五)复核。市投资促进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济南市投资促进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市投资促进部门依据公示结果联合市财政部门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和区县配套奖励资金一并足额拨付给引荐人。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引荐人已按委托招商协议获得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区县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引荐人备案登记表.pdf

2.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引荐奖励资金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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