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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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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规定》内容,结合我们阆中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实际,下面我做如下解读:

一、《规定》的总体框架《规定》共6章35条。第一章共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督察主体等。第二至第五章共28条,主要对“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组织实施”“督察工作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督察工作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第六章共2条,主要规定相关补充事项。

二、《规定》的五大特色该《规定》在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督促干、注重实效,控制总量、计划管理”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突出了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着力压紧压实职责,强化了“必须担责”。

《规定》将“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明确为督察对象,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形成闭环责任体系,规定要“必须担责”。

二是着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了“担什么责”。根据党政机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的不同定位和职责,《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督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用人导向、建立集体学法制度等6个方面领导职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督察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情况,涉及执法体制改革、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权威、“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等方方面面;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督察在全局工作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督察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的情况。三是着力规范督察程序,强化了“怎样督责”。

一方面,《规定》明确了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为了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督察工作的协调统一,将其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督察工作体系,规定确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

另一方面,《规定》细化了督察计划、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馈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督察工作机制,强化细化了“怎样督责”。四是着力注重结果运用,强化了“怎样追责”。  

《规定》对责任追究的依据、事项、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要求进一步运用好督察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使其真正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五是着力政府信息公开,强化了“规定动作”。《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作为单独一章进行规范。

规定:“每年3月1日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每年4月1日前,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法定化、常态化、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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