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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政策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9-08-19

适用地区:吉林省

浏览量:428

关键词: 其他

吉财脱贫办[2019]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更好的解决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监管问题,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吉财党〔2019〕44号)和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脱贫攻坚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脱贫办〔2019〕19号)部署要求,结合调研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迎难而上、决战决胜,切实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监管,保障财政扶贫资金依法依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扶贫资金脱贫成效,全面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把项目入口关,确保项目真实,预算准确

从源头入手,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精准谋划脱贫攻坚项目。对(拟)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扶贫项目,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制度,组织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或概算审核及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或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对基本建设类项目(发改部门批复立项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项目),各地可探索与发改部门共同委托评审机构,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成本。

二、严把政府采购执行关,确保执行高效,采购规范

兼顾效率与安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严把政府采购入口关,确保应采尽采;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评审),确保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招标价格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对因客观原因确需超预算额度进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三、严把资金支付关,确保要件齐全,支付有据

项目由乡镇政府主导实施的,需要乡镇项目办或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报账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项目办或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报账材料初审合格意见书或相关负责人在资金拨付申请单或报账申请单中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项目由县级部门主导实施的,需要县级项目责任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报账材料审核意见书或相关负责人在资金拨付申请单或报账申请单中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资金拨付申请单或报账申请单是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程序中的必要凭证,项目施工单位在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预算评审后)、资金来源、申请报账支出数额、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按照扶贫项目种类和项目实施过程划分,在资金请拨时主要附带以下支付要件(报账材料):

(一)扶贫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支付要件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款)。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书(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书、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书(建筑工程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履约保证金的提供银行保函证明)或履约担保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的开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书。预付款拨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2、拨付工程进度资金。要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可附影像资料),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项目建设单位实地踏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提供形象进度款等额发票。形象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80%,并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预付工程款。

3、项目实施变更资金支付。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发生停建、缓建、迁移、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造价或受益户变更的,资金支付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部门、专业评审机构进行项目签证测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形成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变更批复,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调整批复。

4、竣工结算。要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扶贫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组成验收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部分具有行业特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或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预算评审机构或具有工程造价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专业决算评审后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书,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尾款等额发票。

5、工程质保金支付。采取施工方先行缴纳工程质保金的,工程质保金支付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项目无质量问题证明。

(二)合作经营类项目资金支付要件

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责任单位与合作经营方签订的资产(收益)抵押合同书或与第三方签订的资产(收益)抵押担保合同书,项目责任单位与合作经营方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合作经营方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资产冻结或他项权证明、资产质押或抵押公证书。

(三)因户施策类项目资金支付要件

资金支付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公告公示资料,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有),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物资的影像资料和领取人签字确认的纸质资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等额发票。

(四)以奖代补类项目资金支付要件

资金支付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符合补助对象项目验收单并留存的影像资料,补助预发放情况公告公示,银行发放证明(实行一卡通支付方式),受益贫困户收到资金签字确认单。

(五)其他扶贫项目资金支付要件

由各地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参照上述类别项目资金支付要求,兼顾效率和资金安全,自行细化规定。

四、严把项目建设监管关,确保拨得出,收得回

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资金不予拨付或停止拨付,已经拨付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3.工程项目二次转包的;

4.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5.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6.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

7.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8.非法收费和摊派;

9.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10.无发票或者项目发票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或其他无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支出;

11.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12.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13.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1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5.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16.工程设计、监理、评审等咨询机构无本项目要求资质并出具相关意见的;

17.工程设计、监理、评审等咨询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意见材料严重失实;

18.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五、严把项目绩效关,确保运行好,绩效实

对扶贫项目要杜绝一拨了之,要加强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避免资金损失浪费。

六、严把预决算评审关,确保机制全,不缺位

目前,全省各市县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决算评审制度和实际操作要求情况各异,鉴于之前国家、省级对各市县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决算评审制度尚无相关指导意见,现提出要求:

加快建立职能科学、范围清晰、结果权威、科学高效、服务有力的财政预决算评审制度,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财政扶贫监管的有力抓手。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决算评审制度,已执行市县可根据本指导意见中对项目预决算评审相关要求进行调整补充或规范完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依法合规执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尚未执行市县需尽快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决算评审)项目招投标工作,确保从谋划确定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起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扶贫项目预决算评审制度。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县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本地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对每一类、每一项、每一笔扶贫资金的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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