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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黑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8-06-01

适用地区:黑龙江省

浏览量:903

关键词: 科技创新

涉及项目 >>>>>>>>>>>>

  • 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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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成果转移转化

申报状态: 已结束

支持方式: 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2019.08.13-2019.08.23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各市(地)科技、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日

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省经济整体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重点

(一)具有前瞻性、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生态强省建设的项目。

(二)我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以及已经结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在省内的成果转化。

(四)优先支持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给予支持,同时适当支持其他重点产业急需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的项目。

(二)集中资金,滚动支持。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分次拨付。

(三)目标考核,绩效主导。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预期目标,分年度组织力量对滚动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重点核查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合格的项目,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后续资金不再下达。

三、支持条件

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或科研机构实施。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由项目主持人及团队自行投资设立,或申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组成研发团队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等联合实施成果转化的法律文件。

(二)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四)项目已进入中试熟化阶段、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不包括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五)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成果技术水平经权威部门评价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

(六)项目近三年内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支持方式

(一)根据项目不同特点,给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持人及团队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60%;项目经中期检查(原则上首批补助资金下达一年后)通过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五、申报、评审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所在市(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三)企业所在市(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四)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材料: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指定格式为准);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指定格式为准);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推荐函;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6.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成果技术水平评价证明文件,企业研发投入和销售收入证明文件;

7.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合理性证明材料;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科技成果立项及结题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五)省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拟支持资金额度的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纳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并与项目申报企业、项目主持人及团队签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约定成果转化期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跨年度实施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年度考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六、监督与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费用等。

(二)项目申报企业、项目主持人及团队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每半年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中期考核及项目结题。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等,或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要求中止任务时,应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相关事由,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批复调整或中止。属于项目实施调整的,批复意见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经批复同意中止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省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除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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