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奖补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夏邑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奖补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规范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社〔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返乡创业示范县奖补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二)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
第三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劳动部门要不断加大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并注重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要妥善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劳动局下达奖补资金,完善资金审批手续,支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
第二章 扶持重点及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开展各类招聘服务活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为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被县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的孵化基地(园区),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吸纳农民工就业50%(含)以上的,按每户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具体奖补办法参考省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评选返乡农民工创业县级优秀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农民工就业50%(含)以上等条件,对通过考核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具体奖补办法参考省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评选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10名,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具体奖补办法参考省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提供返乡创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申报程序
企业(个体)申报-审核材料-实地查看-评审认定-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就业奖补资金台账,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就业奖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出现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奖补资金200万元的使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夏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