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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局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8-09-14

适用地区:山东省青岛市

浏览量:1012

关键词: 创新创业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加快转化,按照《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16-2018)》(青双创联办字〔2016〕2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依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双创联办字〔20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知》(青科创委办字〔2017〕4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加快转化,按照《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16-2018)》(青双创联办字〔2016〕2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依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双创联办字〔201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通知》(青科创委办字〔201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旨在发挥高校院所源头创新和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建立健全科技成果集成熟化机制和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资源整合及组织协调能力,探索建立运行高效、机制灵活的商业运营模式和治理架构,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三条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经费从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制定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报的试点建设方案、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评审论证;

(三)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与试点单位签订任务书;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试点完成情况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实施细则;

(二)配合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提报的集成熟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资金预算;

(三)根据确定的试点方案及立项文件,拨付试点专项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试点工作主要面向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和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较完善的科技成果集成熟化平台、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优势资源,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技成果储备;

(二)应具备专业化科技成果集成熟化和转化服务团队,并具有较高的运营管理水平,已成立专业公司的将优先支持;

(三)应具备较为健全的科技成果集成熟化和转化运行机制,建立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拟熟化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有较大的产业需求和市场前景,符合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双百千”行动方案重点发展领域。

第七条 试点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集成熟化平台建设、成果熟化中试与技术集成创新、集成熟化专业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融资、试点工作运营费用等方面,支持方式为无偿拨款,试点建设周期为2年。试点建设期内,试点单位应达成以下目标:

(一)探索推进加快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的新思路、新路径、新模式,建立运行高效、机制灵活的商业运营模式和治理架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建成更加完善的科技成果熟化转化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与产业化平台直接对接,两年内,熟化转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0项,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产值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帮助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咨询、检验检测、中试、投资、法务等服务,形成较强的科技成果熟化转化资源整合及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二)试点建设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编制试点建设方案、绩效目标和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试点申请、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工作;

(四)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论证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及资金支持方案,联合下发立项通知;

(六)市财政局拨付试点专项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试点单位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开展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试点工作年度执行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及中央、省、市关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试点单位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体,应当按照试点方案及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记入科技信用记录,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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