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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提出的“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的要求,以及《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软件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原《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1]6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和高新区进一步加快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发展,鼓励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加强对软件技术开发和软件出口骨干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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