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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发布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青岛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8-08-16

适用地区:山东省青岛市

浏览量:357

关键词: 其他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推进我市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旅游招商力度,推动高端发展

鼓励引进高端旅游大项目,升级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平衡区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产品核心竞争力,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高品质发展。

(一)加大旅游重大项目招商力度。建立旅游招商项目信息平台,按照市级招商经费管理办法,重点保障引进旅游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对部分休闲度假、海洋旅游、文化演艺等“蓝色、高端、新兴”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保护,旅游项目引进需征询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二)扶持旅游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对旅游大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贴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补贴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业运营1年以上的旅游大项目,符合我市财源建设扶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建立健全旅游重大项目库,给予土地储备、农转用指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支持。新建旅游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增强产业动能

企业是旅游运营及市场竞争的主体,通过扶持优质品牌、支持集约发展等措施做大做强旅游企业,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一)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我市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的我市旅游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市新纳入统计范围的旅游企业和改制为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旅游企业,按我市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相关政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连锁酒店等旅游企业在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并按我市促进总部经济有关政策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旅游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办,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景区等做优做美。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鼓励酒店住宿业做好做精。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饭店投资企业扶持奖励资金,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50间、经营时间半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鼓励旅行社提质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推动旅游多业发展,打造全域旅游

按照“全时空、全方位、全要素”的原则,创新发展旅游新业态,发挥“旅游+”的拉动优势,推动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旅游产品结构,拉长旅游产业链条,提高旅游产业新动能,提升旅游产业效益。

(一)提升发展滨海度假旅游。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开拓发展系列滨海度假产品,到2021年,重点新打造10个以上的温泉疗养、体验养生、生态休闲、海岛度假、环岛观光等滨海度假精品项目,对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符合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人数超过10万人等相关标准的上述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鼓励发展海洋科普教育旅游,对开放实验室、设备等接待海洋科普游客的海洋特色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企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投资的除外),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

(二)整合发展海洋休闲旅游。大力发展邮轮旅游。对在青岛设立区域邮轮运营总部,以青岛作为邮轮母港基地,定期始发邮轮航次,并在青岛建设办公、物流配送、物资仓储、人才培训等配套设施的邮轮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岛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邮轮每10个航次以上(含10个航次),给予50万元补助,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上岸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50万元奖励;对在青岛开设邮轮旅游始发港航线的邮轮运营企业,根据邮轮吨位和航次数量,给予每航次10-40万元奖励(市与市北区各负担50%)。对在青岛举办邮轮国际展会、开展邮轮制造业务的企业,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大力发展海上旅游,鼓励海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邮轮、游艇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市北区政府)

(三)推动发展品质乡村旅游。研究制定乡村旅游重点项目“点状供地”、临时用地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发展乡村旅游片区、田园综合体等精品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河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民俗节庆等6大乡村旅游产品,对新创建的青岛市全域旅游示范镇(街道),乡村旅游特色村(社区)、乡村旅游特色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四)创新融合新业态旅游。鼓励旅游业态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并提供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政策扶持,对新投资超过500万元,并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通用航空旅游、房车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旅游创意产业园等新业态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5个;对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工程(基地、项目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培育文化创意鲜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务品质较高的城乡民宿,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扶持创办影响力较大的特色节庆会展、赛事旅游项目,并按我市会展、体育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贸促会,各区、市政府)

(五)鼓励发展服务输出旅游。大力培育扶持本土旅游企业品牌,鼓励总部在青岛的品牌旅游企业“走出去”,推进酒店、旅游社、景区、特色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外输出品牌、服务与管理,释放青岛旅游服务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

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扩大城市影响

广泛开展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品牌营销,大力扶持开拓客源市场,通过吸引人流、物流、资金流,活跃旅游市场,增加旅游消费,平衡淡旺季客源差距,提高旅游产业效益,增加旅游经济增长点。

(一)加大城市旅游品牌推广营销。探索“联合推介、捆绑营销”模式,在国内主流媒体策划系列营销活动,广泛推广城市旅游品牌。在境外重要的客源地实施精准推介,提高城市美誉度和竞争力。拓展旅游营销推广空间,各有关方面要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公益性的旅游品牌推介,在机场、车站、码头、游客集散地等重要区域部位,优先加强旅游品牌推广。对于政府许可、用于商业运作的广告资源设施,应在政府使用时段内,定期安排城市旅游品牌形象的公益推介。利用公交车、观光巴士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车体广告、内部移动电视等载体,加强城市旅游品牌公益推介。市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要开设旅游专题、专栏,加强城市旅游主题形象公益推介。重视网络营销,鼓励利用文字、图片、视频、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通过海内外网络平台对青岛城市形象及旅游产品进行营销推广。(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吸引入境大团队客源。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海内外推广促销活动,对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入境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0-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3元和5元奖励;对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500人(不含)、5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8元和10元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对组织专列一次性引进入境游客超过5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500-1000(不含)、1000-1500(不含)、1500以上三档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引进客源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强旅游公共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完善旅游交通、咨询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旅游科技创新,提升青岛智慧旅游城市发展水平,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一)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加快旅游道路、干线道路旅游港及旅游绿道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道路标识体系,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干线道路、机场及车站周边的旅游景区道路标识牌,减免企业投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的公路占用补偿费。完善旅游集散体系,鼓励企业在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周边等地投资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对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建设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在游客主要集散地、大型景区和通往景区道路沿线投资建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对于评为3A级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以奖促建”奖励,每年给予8万元“以奖补营”奖励。完善旅游厕所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在旅游重要集散地、旅游道路沿线、旅游景区等新建公共厕所,对新建、改建并被评为3A、2A、1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二)扶持旅游产业智慧化发展。全面推进智慧旅游城市建设,建设青岛市旅游大数据平台,综合来自政府、行业、企业等数据,打造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旅游管理、营销和服务综合平台。鼓励旅游企业共同参与全市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扶持智慧旅游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智慧旅游企业称号,且实现与青岛市旅游大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对接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强化人才智力支撑。整合各方面智力资源,打造青岛旅游智库,加强旅游战略、趋势、业态、问题等课题研究和旅游规划、策划、创意等方面研究,强化旅游业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指导,每年开展不少于3个课题的研究。加大旅游培训投入,加强旅游管理人员境内外实地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支持企业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对于规模大、效果好并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鼓励旅游从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前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此前文件关于推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为确保本意见有效实施,由市旅游发展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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