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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推荐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济南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9-03

适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浏览量:2030

关键词:

涉及项目 >>>>>>>>>>>>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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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企业资质

申报状态: 已结束

支持方式: 政策引导|资质荣誉

申报时间:2019.05.30-2019.07.30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66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第 28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021 年(第 28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1.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2.申请企业需满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4 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1 号令)。在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 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属地原则,每个区县可择优推荐 1 家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去年因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被国办通报激励(国办发〔2021〕17号)的区县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

4.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周五)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光盘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一式四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龙奥大厦E804)

二、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1.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2. 请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联系人:韩旭林  联系电话:66607151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附件:

附件1.国家发改委网站通知.docx

附件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pdf

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doc

附件4.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pdf

附件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pdf

附件6.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docx

附件7.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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