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市科〔202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洛阳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选拨和培育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加快建设青年友好型城市,根据《汇聚创新人才集聚青年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市若干举措》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以项目扶持的方式,旨在培育一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创业人才,为我市科技创新积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本计划由洛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扶持计划,每年认定50名左右“河洛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特别是“风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前景的青年人才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河洛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为35周岁(含)以下,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优秀申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至40周岁(含);
2.申请者学历、职称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且有5年以上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满2年;具有高级职称。
3. 申请者已在洛创办科技型企业(不超过5年),且占股不低于30%;或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担任高管或技术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应为洛阳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1.给予获市级支持的项目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支持;
2.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
3.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研发投入能力。
第七条 在依托单位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限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请者存在逾期未结题的洛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或申请者、项目参与人员、依托单位被列入洛阳市信用记录黑名单、洛阳市科技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者主持在研项目超过2项,或参与在研项目超过4项的。
3.已入选本计划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依托单位每年可推荐1名申请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河洛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申请者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在境外取得学历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5.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申报承诺函;
6.申请者与依托单位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在编证明,近3个月在洛阳缴纳社保证明。申请者未在洛阳缴纳社保但创办企业的,提供拥有依托单位不低于30%股权的证明。
(二)可选择性提交的材料
1.相关知识产权、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论文等辅证材料;
2.承担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3.其他辅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单位推荐。依托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择优推荐,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三)材料报送。申请者依托单位如实填写单位审查意见和有关经费匹配承诺,并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通知参评。市科技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形式审查的人才项目参加评审答辩;本人不参加现场评审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独立第三方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对参评人才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对我市产业发展的带动性、引领性及依托单位实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
(三)在综合考虑产业分布、人才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资助对象,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第四章 公示与立项
第十三条 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后,将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等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反映。
第十四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并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等官方网站公布。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入选名单人员排名的前10%、30%、60%,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申报项目各类费用开支。市科技局与入选人员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名单发布后,入选人员依托单位应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编制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表。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计划进度、项目实施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入选人员应在每年12月上旬将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报市科技局。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入选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项目结题,并提交验收报告和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因入选人员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作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如发现入选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技局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剩余资助经费,并取消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两年内申请我市所有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