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94号)精神,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483号)要求,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2017年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483号)规定,省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1号)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94号)相关要求,现制定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
(二)促进均等。通过激励手段,对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对农业转移人口分类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支持,体现转移成本的差异和省财政对跨地区流动的支持。
(四)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部分城市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分配办法
省财政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公式化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以公安部门审核汇总的数据,区分跨地区落户人数、城乡属性调整落户人数等,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在吸纳不同流出地、不同类别农业转移人口的差异。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民生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民生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落户地的支持。
(三)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支出占财力的比重,同时,充分考虑扶贫工作重点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奖励力度更大,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