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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规范发展,市经信委将拟制定的《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请向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反映,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限:2018年9月21日至9月26日
联系电话:66605769
电子邮箱:a66605769@163.com
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C0414
个人反映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映请加盖公章。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7]35号),为进一步营造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命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申报主体申报示范基地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中小企业聚集度较高,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较完善,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和高成长前景,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运行时间1年以上,信用良好。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以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基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后勤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政务代理。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社保等政务代理服务。
(三)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四)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五)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七)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
(八)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区县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的第五条至第八条的条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 )。
(二)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七)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对各申报基地的现场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经信委推荐。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示范基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帐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情况总结和《年度示范基地情况汇总表》报济南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对拟撤销示范基地,由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加盖公章)向市经信委上报撤销申请,市经信委核实后,正式下文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9月 日至2021年9月 日。
附件:(暂无)
1.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 年度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