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项目 >>>>>>>>>>>>
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印发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19〕36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对象
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须为烟台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二)奖励标准。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核算承担单位奖励金额,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的比例分别核算、分别奖励,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三、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自选项目研发和绩效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承担单位为参与单位的,还应一并提供与牵头单位之间签订的与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需对所提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国家项目承担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业务科室审核后交 规划科汇总。
(三)报送。项目承担单位于5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报相关业务科室,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到电子邮箱ytskjjghk@163.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当年10月20日前将项目立项文件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材料的,市科技局不受理其下年度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联系电话:高新科:6786633
社发科:6786647
农村科:6786635
规划科:6786632
附件:
3.《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pdf
烟台市科技局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