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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信局关于《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政策来源: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4-22

适用地区:山东省聊城市

浏览量:121

关键词:

涉及项目 >>>>>>>>>>>>

  • 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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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中小企业发展

申报状态: 已结束

支持方式: 资质荣誉

申报时间:2020.07.24-2020.08.14

主管部门:聊城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功能,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参照《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制了《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1.国家层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多年来的积淀,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到2020年底国家级示范平台1家,省级平台9家,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省级层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要求,我省于2018年出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8〕14号)。文件有效期3年。2020年9月,山东省工信厅修订出台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SDPR-2020-0040008),办法出台后,我们立即召开了各县市区示范平台建设座谈会,通报情况,压实责任,明确要求,最新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我市5家平台获得认定,数量居全省第5。

二、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办法中,平台服务功能、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比之前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全省示范平台发展是一种激励与推动,对于我市的平台建设也是一种引导。在充分学习借鉴省级办法和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办法》初稿,召开了示范平台建设座谈会,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部分平台征求了意见,期间还请律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律师审查结果,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要求,我省于2018年出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中小企局字〔2018〕14号)。文件有效期3年。2020年9月,山东省工信厅修订出台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SDPR-2020-0040008)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示范平台认定的背景、依据、范围、原则等。

第二章,主要功能。提出示范平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服务等。

第三章,认定条件。提出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每项服务功能的基本服务要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包括推荐流程、需提交的材料和公示、公布等。

第五章,认定管理。明确认定期限和省、市主管部门以及平台的责任义务。

第六章,附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五、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 4月 22 日-2021年5 月 2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吕海月    电  话:0635-2990117

邮  箱:sgxjfwtxjsk@lc.shandong.cn

地  址:东昌府区健康路3号

邮  编:252000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2日


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根据服务功能,示范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平台是指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公共需求的平台。专业类平台是指某一方面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平台。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总体规划和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局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技能、战略规划、创业创新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咨询服务。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七)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其中“专精特新”、瞪羚企业、规上企业不少于5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15%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七)中从业人数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示范平台还应具备实现相关功能要求的条件: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较强的深度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诊断咨询活动4次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或法律宣讲活动4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级示范平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区域内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示范平台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示范平台发展规划,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并附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

(二)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开展相关服务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八)省及以上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十)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一)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二)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十三)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四)能够证明为“专精特新”、瞪羚、规上企业服务的凭据。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义的示范平台,授予“聊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库,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库中择优选择认定为市级示范平台。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第十八条 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季度向所在的县(市、区)上报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由各县(市、区)示范平台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四季度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按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示范平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撤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查实后撤销平台称号,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检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示范平台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县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它市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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