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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局印发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19-10-15

适用地区:山东省青岛市

浏览量:261

关键词: 其他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市科

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实现科技计划任务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青岛市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及措施清单》(青信用办〔2018〕18号)、《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

其他科技资金和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戒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牵头处室,研究制定科研诚信信息的记录、评价、应用等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开展科研信用查询,协调各业务职能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修订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环节。根据信用查询结果,对信用异常情况会同项目主管单位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完成计划任务。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分类

第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查询,主要依据以下数据来源:

1.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2.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3.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

4.信用中国。

“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记录了市科技局在审计、举报、行业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过程中,发现并查处的存在各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条  通过第九条数据来源查询到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分为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科研领域联合惩戒行为对象、其他行为责任主体等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且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属于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

(一)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或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6.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和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属于科研领域联合惩戒行为对象,主要包括:

1.失信被执行人;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3.工商领域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4.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5.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6.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7.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主体;

8.统计领域严重工商领域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9.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0.海关工商领域失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11.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12.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4.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

15.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16.慈善捐赠领域失信主体;

17.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上述清单根据《青岛市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及措施清单》(青信用办〔2018〕18号)列示,如《青岛市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及措施清单》发生更新,按照更新后的清单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行为责任主体,为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和“信用中国”中查询到的,不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  科研诚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起草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申报条件之一,有不良科研行为的责任主体应限制申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填写诚信承诺书,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报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未提报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负责人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同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对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信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相关业务职能处室。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前,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信用查询,生成信用查询匹配结果和信用报告,对查询结果进行分类并提出处理建议:

1.对符合第十一条“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处理规定,暂停立项、暂停发放补助资金。

2.对符合第十二条“科研领域联合惩戒行为对象”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查询结果反馈相关业务职能处室,由业务职能处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支持立项或限期整改、暂停立项、暂停发放补助资金等处理意见。

3.对符合第十三条的“其他行为责任主体”的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各业务职能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时,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业务职能处室、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科研不端、违规、违纪等行为,各业务职能处室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查处,并于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备案,统一汇总并纳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报验收申请材料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对验收和评估中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根据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连续两年验收不通过的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依托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青岛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根据《关于贯彻国科发政〔2016〕97号文件推进青岛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青科规〔201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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