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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政策来源: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1-22

适用地区:山东省济宁市

浏览量:362

关键词: 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的原则,支持规模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多种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二、加强后备企业培育管理

(一)完善后备资源库建设。立足后备资源培育储备,把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重点放在提升企业改制质量上,及时将优质改制企业纳入后备资源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市县联动,部门协同,高度重视“四新”、科技创新等企业的挖掘,严格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挂牌)意愿强烈、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健全企业培育服务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改制上市(挂牌)所处的不同阶段,实行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研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化困难。做好企业对接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宣讲服务工作,协调资本市场专家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上市(挂牌)咨询、辅导、募投项目设计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企业经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并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管理后,视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发生重大重组及股权融资等影响上市(挂牌)的重要事项时,要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负担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属于市县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兼并重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企业兼并重组后,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我市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在其主营业务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取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环评、安评、消防、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书和资质证明,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要从简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缓缴免缴相关费用。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各类税款,如缴纳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等)

(七)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认、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等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本着从宽简便的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妥善规范处理。(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全方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新建和技改项目,需市内核准备案的项目手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优先办理,需报上级部门的,要指导企业完善手续并及时转报。拟上市(挂牌)企业和募投项目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政策的,企业提供环评报告等材料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予以批复。各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协调解决拟上市(挂牌)企业新增用地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项目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积极对上争取扶持。发展改革、工信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部门要优先安排拟上市(挂牌)企业争取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优先申报争取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级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 我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第一阶段,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2. 我市企业实现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的(包括补充流动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境内上市企业在境外实现多地上市的,仅对第一次实现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3. 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按照挂牌前期实际发生中介费用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分挂牌管理层级,按照挂牌前期实际发生中介费用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公开发行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4. 辖区外上市企业以及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整体迁入我市且满两年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5. 对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或可转债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及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实现直接融资的,市级财政按企业到位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我市资金额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落实省关于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大力支持企业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聚集资源要素

(十二)积极招引证券期货机构。鼓励证券期货公司在我市辖区内设立营业部开展经纪、咨询等业务,对新设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含由营业部升级为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开办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强化对股权投资机构支持。落实好市投资基金激励政策,鼓励市场化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支持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优先纳入后备资源库进行培育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拟上市(挂牌)企业聘请、引进资本运作方面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专业团队,并享受人才服务方面的政策待遇。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人才创业企业,对在我市注册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创投机构,每帮助1家所投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认定,给予创投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办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济宁资本中心打造成为我市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市级财政根据其在上市(挂牌)企业培育、直接融资服务、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把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配套补助奖励政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调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着力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做好服务协调。发展改革、工信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和服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有关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行有底线的容错机制,相关执法部门对拟上市(挂牌)企业,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上级转办或举报检查外,不再安排日常检查。拟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执法机关督促能自行纠正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处罚;需进行处罚的,相关部门视情况通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慎确定处罚方式,避免形成企业上市(挂牌)障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加强对接交流。加强与国家、省上市主管部门及证券交易场所管理机构等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政策信息,为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交流平台,帮助企业高效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附则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持续经营企业,相关税收、土地等政策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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