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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

政策来源: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9-01

适用地区:天津市

浏览量:758

关键词:

津中小企规﹝2017﹞1号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8号),根据《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大力引导推动本市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加快创新转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培育扶持“专精特新”产品,打造一批产业配套能力强、细分市场领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单项冠军”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及新颖化等特征的主导产品,具体如下:

(一)专业化特征。指产品为大企业生产链条中某环节提供产业配套,性能优质,且年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二)精细化特征。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执行标准高、工艺精湛、品质精良,在国内外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特征。指产品含有地域文化元素、地方传统工艺特色,体现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天津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新颖化特征。指产品在外观、功能及用途等方面体现创意,在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等方面体现创新,并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择优给予一次性无偿奖励,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及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标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信用良好。

(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市有关质监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及以上,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含1项)。

(五)产品处于正常生产中,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销售收入呈较好的增长趋势。

(六)产品特征须符合本办法中第二条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材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中小企业局发布年度“专精特新”产品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产品及奖励金额。

第六条 申请本奖励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奖励申请表;

(二)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产品近三年销售发票汇总表;

(六)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七)产品执行标准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以及主要内容;

(八)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验)报告;

(九)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

(十)“专精特新”产品图片;

(十一)企业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本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企业所在区,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相关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通过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公开规定在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www.smetj.gov.cn)公开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 转型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指导意见》(津中小企〔2013〕22号)、《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津中小企〔2014〕7号)废止。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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